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第2538号原告成某。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8元,其余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成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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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第2538号原告成某。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8元,其余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