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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750号

王艺静与王金再医疗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750号王艺静申请执行王金再医疗费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金再已将案件款交由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吴榕领取,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