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750号王艺静申请执行王金再医疗费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金再已将案件款交由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吴榕领取,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