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1347号
原告:六安市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十一中路西花园小区四号楼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子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泳(特别授权),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会(特别授权),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震,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安居苑小区*幢***室。
原告六安市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震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市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经批准的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2005年3月1日六安金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协议,约定原告负责安居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2006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有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公共能耗及其它费用的义务。原告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每月0.35元/平方米,自2008年11月16日至今,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1256元、公共能耗60元,合计1316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具状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131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诉请,举出以下证据: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原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与建设单位约定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及服务费按每月0.35元/平方米、公共能耗每年30元。
三、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刘震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4年7月9日成立,系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2006年11月11日六安金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安居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2006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安居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有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公共能耗及其它费用的义务。原告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每月0.35元/平方米,公共能耗每年30元,自2008年11月16日至今,被告共拖欠原告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256元、公共能耗60元,合计1316元,原告经多次索要无果,特具状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及与被告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刘震未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07年11月以来三年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六安市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共能耗合计131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月华
审 判 员 何修胜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玉玲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