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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694号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树敏、李怀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树敏,李怀银,张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国新,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职工。被告张树敏。被告李怀银。被告张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树敏、李怀银、张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亢立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国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