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19号原告王秀华。原告王德庆。原告王德全。原告王秀珍。原告王德祥。原告王金庆。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志,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阜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于木村,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田凯,阜宁县阜城镇民政干事。委托代理人顾克开,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马秀花。
原告王秀华、王德庆、王德全、王秀珍、王德祥、王金庆等6人诉被告阜宁县阜城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马秀花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华、王德庆、王德全、王秀珍、王德祥、王金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华、王德庆、王德全、王秀珍、王德祥、王金庆负担。
审判长 阎 萍
审判员 周 衡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曹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