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032号
原告:柳莺(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8109250240),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曹玲珑,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刘坤,男,汉族,成年,住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
被告:宁波市全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大步街汇展中心B栋609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莺与被告于刘坤、宁波市全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波市全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天祥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