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806号
原告:宋富荣。
委托代理人:代永明,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组织机构代码71099959-2。
法定代表人:赵张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羽圣,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富荣诉被告浙江赐富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宋富荣负担。
审判员 冯春盛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谭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