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466号罪犯郭春蕾,于安徽省界首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了(2008)甬东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春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春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春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12月单项表扬一次;2010年半年度表扬;2010年度监狱行政记功及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春蕾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春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 红
审 判 员 陆慧慧
审 判 员 张彦强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