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589号
原告:嘉善众信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源。
委托代理人:沈小华、万灵龙。
被告:嘉兴市全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众信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全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众信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市全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众信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全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云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