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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执字第40号

石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某甲,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甲,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石某乙,男,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石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哲强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