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甲,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石某乙,男,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石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哲强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
石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甲,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石某乙,男,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石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哲强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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