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何三春,男,汉族,1984年3年1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郑子军,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雪晴,女,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郑子军,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满,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李永生,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三春、赵雪晴诉被告余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三春、赵雪晴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三春、赵雪晴以“其已与被告余满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三春、赵雪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诉讼保全费250元。二项合计438元。由何三春、赵雪晴自行负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