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卢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亚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
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卢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亚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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