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强,男
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丙超,男
委托代理人:李付精,男上诉人曹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0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02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退还与曹强。
审 判 长 贾继华
审 判 员 孙 荣
代理
审判员 汝 峰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