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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95号

曹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强,唐丙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强,男

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丙超,男

委托代理人:李付精,男上诉人曹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0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02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退还与曹强。

审 判 长  贾继华

审 判 员  孙 荣

代理

审判员  汝 峰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