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00389号原告曾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伟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