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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714号

龚明涛与蔡丹阳、蔡正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龚明涛,蔡丹阳,蔡正傲,徐志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714号

原告:龚明涛,农民。

法定代理人:潘中庭,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丹阳,舒城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蔡正傲,系蔡丹阳的父亲。

被告:蔡正傲,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办事处农技站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世义,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志慧,市民,系蔡丹阳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涛诉被告蔡丹阳、蔡正傲、徐志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明涛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龚明涛承担。

审判长 韦 政

审判员 包跃宏

审判员 方成应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