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714号
原告:龚明涛,农民。
法定代理人:潘中庭,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丹阳,舒城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蔡正傲,系蔡丹阳的父亲。
被告:蔡正傲,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办事处农技站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世义,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志慧,市民,系蔡丹阳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涛诉被告蔡丹阳、蔡正傲、徐志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明涛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龚明涛承担。
审判长 韦 政
审判员 包跃宏
审判员 方成应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