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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174号

柴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柴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柴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