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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16)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24号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增永、崔大庆、崔庆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057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增永、崔大庆、崔庆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崔增永、崔大庆、崔庆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崔增永、崔大庆、崔庆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