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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1043号

李路与李业胜、朱志坤、朱圣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路,李业胜,朱志坤,朱圣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李路,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李业胜,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朱志坤,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朱圣文,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路诉李业胜、朱志坤、朱圣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路、李业胜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路承担。

审判员  丁家华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