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李路,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李业胜,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朱志坤,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朱圣文,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路诉李业胜、朱志坤、朱圣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路、李业胜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路承担。
审判员 丁家华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