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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292号

闫保连、闫小鹏诉王燕,王有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保连,闫小鹏,王有平,王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闫保连,男,生于1955年6月23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闫小鹏,男,生于1989年11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有平,男,生于1966年2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燕,女,于1990年7月1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闫保连、闫小鹏诉王燕,王有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有平、王燕已缴纳了部分执行款5500元,且申请人闫保连、闫小鹏已全部领取。剩余部分双方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闫保连、闫小鹏撤回了对剩余部分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陇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严成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