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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0161号

张怀坤与亳州市花戏楼航 运公司、周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怀坤,亳州市花戏楼航运公司,周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161号

原告:张怀坤。

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花戏楼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禹,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周建立,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坤诉被告亳州市花戏楼航运公司、周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坤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张怀坤负担。

审 判 长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杜婷婷

人民陪审员  蒋丹丹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加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