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161号
原告:张怀坤。
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花戏楼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禹,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周建立,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坤诉被告亳州市花戏楼航运公司、周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坤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张怀坤负担。
审 判 长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杜婷婷
人民陪审员 蒋丹丹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加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