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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525号

戚永秀与马文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戚永秀,马文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戚永秀。

被告:马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永秀诉被告马文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2年7月6日,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金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永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戚永秀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戚永秀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黄金锦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