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戚永秀。
被告:马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永秀诉被告马文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2年7月6日,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金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永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戚永秀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戚永秀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黄金锦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