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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石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 斌

审判员 黄 勃

审判员 郑琰丰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樊 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