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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1488号

张咏薇、张蔡弟与张蔡弟、徐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张咏薇,张蔡弟,徐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张咏薇。委托代理人施敏。被告张蔡弟。被告徐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咏薇诉被告张蔡弟、徐昉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咏薇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咏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咏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张咏薇负担。

审判员  阳春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