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张咏薇。委托代理人施敏。被告张蔡弟。被告徐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咏薇诉被告张蔡弟、徐昉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咏薇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咏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咏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张咏薇负担。
审判员 阳春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