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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催字第1282号

合肥宝裕钢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合肥宝裕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催字第1282号

申请人:合肥宝裕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城东乡唐桥村螺南组。

法定代表人:朱运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玲,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合肥宝裕钢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4121877556、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2日、申请人(××)为六安华夏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合肥宝裕钢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滨河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宝裕钢铁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玉新

审判员  戚仁元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邵 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