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余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在外打工。被告于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原告于2011年3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深渡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于1995年离家至今,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王某甲与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华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澍然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