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齐民初字第486号

王某与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民初字第486号

原告:王某。

被告: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寿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寿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对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傅国兰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