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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执字第168-5号

杨玉保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玉保,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聊东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杨玉保,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银领商务中心A座4楼。代表人丁传国,经理。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37-68号。法定代表人张澎,董事长。本院于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作出(2011)聊东执字第168-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现因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