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西安搏扬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苑北区10号楼2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水平,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强,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玮,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全明。法定代表人高旭超,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搏扬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搏扬橡胶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搏扬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75元。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