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1328号
原告:苏长顺,男,四十六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庙东村。
被告:赵书文,男,五十二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宋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长顺与被告赵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长顺于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长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