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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民初字1328号

苏长顺与赵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长顺,赵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1328号

原告:苏长顺,男,四十六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庙东村。

被告:赵书文,男,五十二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宋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长顺与被告赵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长顺于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长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