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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知民初字第097号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一网情深网络服务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一网情深网络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097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18号2门401号。法定代表人李伯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桥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慧,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一网情深网络服务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虹苑东路47号。投资人成军,该服务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戴红军,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一网情深网络服务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一网情深网络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一网情深网络服务部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一网情深网络服务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

审判员  薛 荣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乐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