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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麻法民重字第2号

梁良明与高小莉、第三人卢明忠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良明,高小莉,卢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麻法民重字第2号原告梁良明。委托代理人吴国志,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莉。委托代理人肖庆豪。第三人卢明忠。

原告梁良明诉被告高小莉、第三人卢明忠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原经本院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湛麻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被告高小莉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95号民事裁定:

一、撤销本院(2010)湛麻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原告梁良明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良明负担。

审 判 长  黄作林

审 判 员  何昭宁

人民陪审员  郭 海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莫望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