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10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宪宽。被告陈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6日以其已与被告陈玉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雁
代理
审判员 许良岳
代理
审判员 蔡卓森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仲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