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071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8955-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东河路645号北电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贺鸿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风燕,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慧芬,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6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慧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迎春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陈冰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