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来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案由:信用卡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来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何 明
代理
审判员 李锦娥
代理
审判员 王洪波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继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