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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136号

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绍辖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霞西路**。 法定代表人唐燕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县富盛镇方潜村/div> 法定代表人罗国庆。 上诉人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完全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务往来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上诉人于2010年12月25日开具给被上诉人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用途栏内载明加工费。故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原审法院以加工行为地(绍兴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其所作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