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绍辖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霞西路**。 法定代表人唐燕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县富盛镇方潜村/div> 法定代表人罗国庆。 上诉人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完全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务往来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上诉人于2010年12月25日开具给被上诉人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用途栏内载明加工费。故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原审法院以加工行为地(绍兴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其所作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