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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781号

梁青利与马智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梁青利;马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梁青利。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智斌,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骏马村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马春娥,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丽萍,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梁青利与被告马智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梁青利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青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 耀 世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于杨千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