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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628号

主卫明与李洪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主卫明,李洪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主卫明(又名主维明),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景县。。被告李洪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鲁N×××××号轿车司机、车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兴北路378号岳秀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主卫明与被告李洪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鲁N×××××号轿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的鲁N×××××号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贾春栋

审判员  胡永冈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金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