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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857号

陈飞与陕西食中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飞,陕西食中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857号原告陈飞。被告陕西食中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卜蜂莲花超市二楼。

法定代表人:臧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陕西食中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15元。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雅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