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857号原告陈飞。被告陕西食中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卜蜂莲花超市二楼。
法定代表人:臧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陕西食中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15元。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雅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