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商初字第531号

李佩红与徐宇东、叶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佩红,徐宇东,叶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31号

原告:李佩红(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812225264),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宇东(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206253431),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叶冠军,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佩红与被告徐宇东、叶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佩红撤回对被告徐宇东、叶冠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李佩红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