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商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叶某某,女,34岁。委托代理人杨德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又名黄忠贤,男,38岁。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农历6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原告父亲帮原、被告补办了结婚证。1997年1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毛某某,又名毛某某;2000年1月14日生一男孩,取名毛某,又名毛某,两子女都随其太爷的姓。因两人性格不同,且被告事事都按其母亲的意志行事,导致夫妻经常吵骂、感情一般。2009年原告在深圳务工时,被告无端怀疑原告,就到原告工作的场所大闹,使原告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2010年被告在四川搞传销,被原告找回后,被告留在老家无所事事,原告就帮被告在绍兴找了一份工作,可被告去绍兴后见着熟人就说自己已与原告离婚了。2011年5月,原告回家时,被告的母亲公然不让原告进屋,并说原告已经嫁到四川了。现被告始终不给原告面见,原告也找不到被告,两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债务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1995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农历6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毛某某,又名毛某某;2000年1月14日生一男孩,取名毛某,又名毛某,两子女都随其太爷的姓。因两人性格不同,导致夫妻间经常吵骂、感情一般。2010年,原告向叶阳红、叶阳杰分别借10000元和5000元给被告用于传销,至今未还。婚后,建有六间平房(前三间、后三间),位于上石桥镇王楼村杨营组。双方无债权,欠叶阳红借款10000元,欠叶阳杰借款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薄(复印件)和其当庭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文献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兼
书记员 胡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