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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泌执裁字第266号

张少杰与董伟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少杰,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张少杰,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董伟,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杰与被执行人董伟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伟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冻结款额不超过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款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伟

审判员 孟庆国

审判员 王 玺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松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