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姜连营,男,194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鑫鑫摩托商店业主,住景县。被告凌洪勇,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野世锦,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野世宽,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野世友,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孟祥荣,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吴爱国,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连营诉被告凌洪勇、野世锦、野世宽、野世友、孟祥荣、吴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连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诉讼保全费170元,共计244元由原告姜连营承担。
审判员 陈忠东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