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上行初字第35号原告赵泽贵。委托代理人侯二朋、姚祎颖。被告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周伟庆。
原告赵泽贵诉被告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沈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泽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沈 娜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