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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858号

闫爱玲与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闰爱玲,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858号原告闰爱玲。委托代理人雷永定、徐秀明,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委托代理人王潇。

原告闰爱玲诉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闰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延钰

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

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