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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857号

浙XX人软件有限公司与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浙XX人软件有限公司,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857号

原告:浙XX人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业锋。

委托代理人:王铮。

委托代理人:周体敏。

被告:金强。

原告浙XX人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XX人软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铮、周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26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其中40000元由原告法定代表人顾业锋转入被告帐户,另20×××00元按被告要求转入院春雷帐户中。2010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确认上述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6月1日。后被告共归还12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现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0240元(利率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21.6%标准从2010年6月2日计算至2011年6月1日止,暂计算1年,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转账凭证,证明2010年1月26日浙XX人软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业锋从建设银行将40000元借款转入到被告账户的事实。2、银行汇款凭证,证明2010年1月26日浙XX人软件有限公司将20×××00元借款按被告要求汇入院春雷账户的事实。3、《还款协议》,证明2010年5月12日,原、被告订立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对上述240000元借款承诺在2010年6月1日前还给原告,如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的事实。

被告书面答辩称:被告对原告诉称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于2010年5月13日、2010年6月29日分二次共归还原告100000元,2011年6月3日,被告再次归还原告20000元。另被告于今年5月与原告的代理律师达成协议:6月归还原告一部分本金,如7月底能还清余款,则原告可不计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经本院审查分析认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月26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顾业锋转账40000元到被告账户;通过杭州银行账户汇款20×××00元到院春雷账户。2010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确认上述借款,并承诺于2010年6月1日前归还原告,如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后被告于2010年5月13日归还原告50000元,2010年6月29日归还原告50000元,2011年6月3日归还原告20000元。余款120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银行汇款凭证及《还款协议》证实了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元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逾期未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5.40%的四倍,按本金140000元自2010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1年6月1日止为30240元(此后另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金强归还浙XX人软件有限公司借款120000元、支付利息30240元(暂计至2011年6月1日,此后另计),合计150240元,该款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5元,减半收取1652.50元,由金强承担,该款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2×××68)。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