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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582号

黄金霞与聂四山、丰智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金霞,聂四山,丰智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582号

原告:黄金霞。

被告:聂四山。

被告:丰智浪。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叶劲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贞均,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霞诉被告聂四山、丰智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聂四山、丰智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霞撤回对被告聂四山、丰智浪的起诉。

审判员  徐文源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茅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