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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990号

俞兴华与李士云、郑亮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俞兴华,李士云,郑亮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990号

原告:俞兴华,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李士云,男,汉族,年龄50,在北仑区白峰镇宁波港中宅煤炭码头工作。

被告:郑亮斌,男,汉族,年龄30,在北仑区宁波港中宅煤炭码头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兴华与被告李士云、郑亮斌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兴华撤回对被告李士云、郑亮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俞兴华负担。

审 判 员 蒋益芬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代

书记员 张哲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