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990号
原告:俞兴华,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李士云,男,汉族,年龄50,在北仑区白峰镇宁波港中宅煤炭码头工作。
被告:郑亮斌,男,汉族,年龄30,在北仑区宁波港中宅煤炭码头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兴华与被告李士云、郑亮斌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兴华撤回对被告李士云、郑亮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俞兴华负担。
审 判 员 蒋益芬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代
书记员 张哲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