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潞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申太昌,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北景色村人,现住潞城市史廻乡闫李庄村。被告付明栓,男,50多岁,汉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太昌诉被告付明栓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太昌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东海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雅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