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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民初字第423号

申太昌诉付明栓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申太昌,付明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潞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申太昌,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北景色村人,现住潞城市史廻乡闫李庄村。被告付明栓,男,50多岁,汉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太昌诉被告付明栓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太昌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东海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雅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