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09号
原告:肖振兴,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小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振兴诉被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振兴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绍清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余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