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新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钊。委托代理人李云。委托代理人乔占勤。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延锡铭。委托代理人路选。委托代理人惠少辉。第三人宋月明。第三人王朝娟。委托代理人尚时。
原告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1年2月22日为第三人王朝娟补发房屋产权登记证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本市新城区公园南路XX街坊XX号楼2XXX2号的住房是原告单位分配给第三人宋月明和王朝娟夫妇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第三人已向原告交纳60318元集资款。2006年该房屋的新城区字第1175XXXXXX-14_1-20-2XXX2~1号《西安市房权证》已发放到两第三人手中。2006年4月,两第三人又以家庭名义向原告申请集资建房,原告单位已明确告知宋月明与王朝娟夫妇申请购买新房后,原住房必须按规定交回秦川公司,旧房原交房款冲抵新房购房款。原告与第三人不但签订了《二十二街坊5#-8#高层住宅申购协议》、《旧房移交签约书》,而且宋月明、王朝娟夫妇将公园南路28街坊20号楼2XXX2号房屋的购房收据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交回原告单位,还交纳了30000元的旧房押金。2009年,两第三人新认购的秦川社区22街坊6号楼2XXX3号房屋建成并交付入住。该房屋按成本价核算房款总额为293160元,两第三人自2006年7月19日起已陆续向原告单位缴纳房款共计232842元,尚余的60318元系用其二人的公园南路XX街坊XX号楼2XXX2号住房的购房款全额抵扣的,至此,两第三人已与公园南路28街坊20号楼2XXX2号房屋无任何关系。2010年3月,原告按规定已将28街坊的房屋分配给单位职工赵某,赵某也已入住。2010年底,在王朝娟诉赵某腾房案件的二审诉讼中,王朝娟出示了被告于2011年2月22日就新城区公园南路XX街坊XX号楼2XXX2号的房屋给其补发的新城区字第117XXXXXX1-14_1-20-2XXX2~2号《西安市房权证》,该证载明的补证原因为:遗失补证。两第三人向被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新城区字第117XXXXXX1-14_1-20-20502~2号《西安市房权证》,使本市新城区公园南路XX街坊XX号楼2XXX2号的房屋出现了两个房产证的现象。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王朝娟补发的新城区字第117XXXXXX1-14_1-20-2XXX2~2号《西安市房权证》。
本院认为,被告为王朝娟补发的新城区字第117XXXXXX1-14_1-20-2XXX2~2号《西安市房权证》未改变新城区字第117XXXXXX1-14_1-20-2XXX2~1号《西安市房权证》的登记内容,是一种重复处置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茹
审 判 员 张静
人民陪审员 成放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楠 微信公众号“”